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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事件解析几个疑问

发布时间:2020-02-03 04:42:12 阅读: 来源:耳环厂家

朱淑娣 倪力铭

唯冠作为商标权利人,不去维权是它对权利的放弃,去维权是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维权,案外人无权说三道四。相反,唯冠给国内众多企业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战略课——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其价值不一定在申请之时就已体现出来,有的可能要到10年后才获得巨大回报;一个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一定每项都有价值,但只要有一项有价值,便足以赚回全部投入成本。这个道理,对上世纪90年代中期濒临破产的苹果是这样,对今天似乎已经破产的唯冠也是这样

iPad事件给人们带来了几个疑问:官司还没打完,为什么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就频频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查处苹果,或是下架或是罚款?如果此事发生在美国,美国有没有类似“工商局”的机构可以行政执法?中国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对苹果作出行政处罚,是不是“地方保护主义”?要是唯冠如此维权成功而被人仿效,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技术创新?对这些疑问,笔者愿在此作些初步的解析。

唯冠在为今后的和解谈判“收集筹码”

有人说,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是中国独有,其实不然,至少美国也这么做。所谓“双轨制”,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选择行政保护,也可以选择司法保护。不过,在美国如果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很少有当事人去找行政机关查处。这倒不是因为美国的行政机关不管这种事,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根据相关的商标法律制度完全可以行政执法,而是因为当事人这么做“不合算”——

首先,在美国向行政机关举报也要由律师准备材料,一起商标侵权纠纷的律师费大约要花80万-100万美元,完全由权利人(举报人)自己负担;但若去法院打知识产权官司,这笔费用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其次,行政机关的罚款数额有限且要上缴国库,权利人一分钱好处都得不到,而去法院打商标侵权官司,权利人仅需举证侵权人的销售总额,法院往往会根据这个总额作出3倍赔偿的判决;同时,法院对侵权人举证责任的要求很高,如果自辩销售利润很低,必须自己花钱出具专门的会计专项审计报告。最后,在美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停止销售决定远不如法院的诉前禁令有用:权利人可以凭借法院的诉前禁令,要求海关停止进出口相关产品,要求商场下架相关产品、工厂停产相关产品,诉前禁令可谓效力强大。

所以,若在美国发生商标纠纷而去找行政机关维权,是个奇怪的选择。

但在中国,情况大大不同:首先,我们的律师费没那么贵,8万-10万人民币已属高价;其次,我们的法院要求权利人举证证明自身的损失,或是证明侵权人的获益(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成本和税费),但在判决赔偿方面,别说美国的3倍赔偿,国内法院能支持权利人拿到侵权人非法销售收入的30%,已属“高额”。而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虽然这些罚款也要上缴国库而进不了权利人的口袋,但这样的“威慑”往往会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坐下来协商,权利人会对侵权人说,你只要同意和解并且给我足够赔偿,工商那边我就不举报;而侵权人把经济账一算,也就投降了——如此,行政举报便成了权利人要求提高赔偿金额的手段。

由此来看,唯冠眼下频频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查处苹果,主要是在为今后的和解谈判给自己“收集筹码”。

对苹果行政执法并非“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已经或表示要对苹果“巨额罚款”,这是否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答案是否定的。

对此要分两个层次解读。第一,对于并未取得中国内地iPad商标使用权而大量销售这种商品的苹果公司,处以责令下架、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决定的。地域性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就失去效力。坚持商标权的地域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身利益,否则,我们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实质不公平的地位。第二,考量罚款是否“巨额”,同样要以有关的商标法律制度规定为依据,如果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就不能拿“地方保护主义”的帽子来套。

善用知识产权制度才能真正保护创新

苹果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陷入低谷,而它正是利用专利诉讼获得了当时如日中天的微软的注资,才得以渡过难关。至于唯冠,2000年时还生机十足,它当时申请iPad商标,早于苹果的iPod上市5年,早于苹果开始生产平板电脑10年,所以,说唯冠“抢注”商标不符合事实,也错估了2000年双方的实力对比。唯冠申请iPad商标肯定不属于恶意侵权。

唯冠作为商标权利人,不去维权是它对权利的放弃,去维权是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维权,案外人无权说三道四。相反,唯冠给国内众多企业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战略课——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其价值不一定在申请之时就已体现出来,有的可能要到10年后才获得巨大回报;一个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一定每项都有价值,但只要有一项有价值,便足以赚回全部投入成本。这个道理,对上世纪90年代中期濒临破产的苹果是这样,对今天似乎已经破产的唯冠也是这样。现实中,知识产权收益与成本的落差,很可能远远超出常人想象。

一个企业要看准10年后的技术走势、市场态势,几乎没有可能,故而要想在10年后仍能持续发展乃至领先,企业就要在眼下做那些暂时看不到市场前景的技术研发并申请专利,也可申请一批并不立刻有市场价值的商标——尽管10年后,经过大浪淘沙留下的有价值的专利、商标很可能是极个别的,但正是大量有远见的企业身体力行着这样一种知识产权战略,才促成了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对这些极个别的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给予高额回报,理所当然:苹果当年有上千个专利,能扼住微软咽喉的就那么寥寥三五个;唯冠在其上百个商标中,能制衡苹果的也就那么区区两个。支持唯冠巨额索赔,不仅不会阻碍技术创新和进步,反而能以此鲜活实例启发更多企业把眼光放长远,实施长期的知识产权战略。现在太多的中国企业急功近利,不肯为“看不到赚钱苗头”的研发投资,总在跟风,结果永远落后。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受行政和司法共同保护的私权利,其中存在着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同的公共利益、不同的私人利益)平衡问题,而无论法院的司法保护,还是工商部门的行政保护,在合法性的原则之内,都存在着相当大的裁量权空间,所以当事双方进行利益较量是必然的,唯冠现在“急吼吼”的频频出招,无可厚非。

(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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